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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河南开封] 何某甲、何某某(青岛九州) 等非法经营罪一案起诉书

元典智库 天下有刑
2024-08-23


尉检诉刑诉(2017)13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尉氏县**乡**村,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3月24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4月2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7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尉氏县**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3月24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4月2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3********,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尉氏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6年5月3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裴某某、何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赢天下公司是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的第**号会员单位,被告人何某某、裴某某、何某甲作为**赢天下公司的代理商,其在该公司没有取得经营九州油、九州燃油、93#汽油、原油现货的资格和许可的情况下,由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提供现货电子交易平台,发展客户投资原油、93#汽油、九州油、九州燃油现货。经查明,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非法经营入金数额8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被告人身份年龄及前科情况;(2)居间协议证明2015年8月4日裴某某与**赢天下商品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居间协议;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综合类会员协议书证明**赢天下是青岛九州的会员单位;(3)刘某某和何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何某某等业务员跟客户的聊天记录;(4)打印于张某某电脑的**赢天下返佣表;(5)话术、常见问答、聊天流程、聊天技巧、总结、工作性质、终端市场部薪资提成制度证明尉氏网点对业务员进行培训的资料及工作流程等;(6)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赢天下的营业执照、青岛九州的工商登记资料;(7)客户交易信息证明尉氏网点发展的13个客户的交易商品有九州燃油、九州油等;2.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证明其按照何某某、裴某某等人的安排发展客户在青岛九州交易平台交易原油现货的情况;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其经人介绍在青岛九州交易平台进行原油现货的交易及赔钱的情况;3.被告人何某某、裴某某、何某甲的供述证明其作为**赢天下发展的下级代理商,在没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发展客户在青岛九州交易平台上交易原油现货的情况;4.审计报告证明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何某某等人的电脑经营部非法经营数额情况;5.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裴某某、何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九州油等现货,非法经营数额80余万元,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仙礼 高丽平 2017年6月20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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